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0月10日電(中青報·中青網記者 韓飏)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北京一中院”)今天召開“家事涉老糾紛治理工作情況”新聞通報會,北京一中院副院長婁宇紅介紹,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,即民法典施行以來,北京一中院共審理二審家事案件3572件,家事涉老案件1862件,占比52.1%。
發布會現場。北京一中院供圖
婁宇紅表示,民法典遺囑設立居住權、被繼承人債務清償、繼承協議等新問題突出,此類案件裁判規則尚不明晰,引發老年人權益保護路徑分歧,其中繼承糾紛呈上升態勢且變化幅度較大,占家事涉老糾紛的50.4%。
家事涉老案件類型分布示意圖。北京一中院供圖
在典型案例“楊某甲等分家析產繼承案”中,被繼承人楊老先生生前訂立遺囑:其房產產權歸其與前妻的女兒小楊所有,使用權可給其再婚妻子劉阿姨,供其永久居住;但如遇出租、再婚、買賣等有違夫妻關系的情形,其居住權收回,小楊有處置權。楊老先生去世后,劉阿姨認為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,于是主張對房屋享有居住權。
法院認為,楊老先生在遺囑中寫明再婚老伴可取得的是“永久”性居住權利,而非“一時”性居住權利,且依據遺囑內容,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時,遺囑繼承人小楊才可依法處分房屋。說明劉阿姨在居住使用期間可排除房屋所有權人的干涉,從而使得該居住使用權利具有“物權”排他性特性。最終法院判決該房屋由劉阿姨享有完全居住權,小楊于房屋可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0日內配合劉老太辦理居住權登記。
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,再婚老年人群體愈加龐大。民法典增設了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新規。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庭長趙蘭表示,根據民法典繼承編規定,繼承的方式主要分為法定繼承、遺囑繼承、遺贈等,案件審理過程中,繼承糾紛中各繼承人一般對繼承權的確認是沒有異議的,但由于對法律規定的理解程度不同,各繼承人往往對于遺囑的效力、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、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等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。
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庭長趙蘭。北京一中院供圖
趙蘭表示,實踐中,案件處理將綜合遺囑中的居住利益詞句、關聯條款,并探求遺囑的目的、動機,審查遺囑設立的居住利益承諾是否為居住權,遺囑所設居住權自繼承開始時生效,因遺囑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者負有配合及時完成居住權登記的義務。
來源: 中國青年報